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