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 第三十八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 第三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对性病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疫情趋势,对疫情信息报告质量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