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为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