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九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九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规范书写病历,准确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疫情,对性病患者进行复查,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等预防服务,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