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八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八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集完整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临床检验和诊断治疗。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