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性病患者及早通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及时就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