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八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