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九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九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性病就诊者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检测以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服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