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由2名或者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