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邮件)开拆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约谈有关单位和人员;
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邮件)开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