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