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八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