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