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