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