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