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