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