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