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