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快递服务 第十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快递服务 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