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六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