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