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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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