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快递业信用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进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
进入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