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采集本辖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信息。

跨省(区、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信用信息由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