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规范样式。

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上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