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