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