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五、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五、 五、 復員建設軍人離鄉已久,原籍無家無業,本人不願囘原籍的,可由部隊師以上機關向駐在地的省轉業建設委員會聯系,在該省內選擇適當地區,安置他們從事農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