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六、 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六、 六、 復員建設軍人原籍家庭已遷居外地,囘籍後沒有親屬可依靠的,經原籍縣(市)人民政府向遷居地縣(市)人民政府聯系,證明屬實時,可介紹到遷居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安置。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