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三、
三、 復員建設軍人以在原籍安置爲原則。
家在農村的:以從事農業生產爲主。家在人民政府應在自願和互利的原則下,發動和組織他們參加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組織,並教育已經組織起來的羣衆,積極吸收他們參加。對於沒有土地而又未經分得土地的,應盡可能在本鄉公地內設法調劑;如在本鄉範圍內土地無法調劑,由縣人民政府酌情轉至本縣有多餘土地的鄉安置,或者帮助他們從事其他生產。
家在城市的: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或專門技術,勞動、人事部門在分配、介紹員工的時候,應當給予優先就業的待遇;如參軍時原有一定社會職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帮助他們恢復原有職業;如參軍時原是機關、團體、工礦、企業的職工,原工作單位應當予以吸收;如介紹或恢復原來職業確有困難,應當帮助他們從事其他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