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二、

二、 復員建設軍人絕大部分原籍有家有業,各地人民政府特別是區、鄉人民政府必須切實負責動員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對於他們生產生活上的困難,應當認眞就地給予解决。各級幹部和人民羣衆必須尊重他們的榮譽,熱誠關懷他們的政治生活和組織生活,並主動地吸收他們參加鄉村、街道中的各種組織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