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建設軍人安置暫行辦法(1954年) 二十、

二十、 各縣(市)根據工作需要,可定期召開復員建設軍人代表會議或者座談會。檢查並總結安置工作,聽取復員建設軍人的意見。並對他們進行政治思想教育,鼓勵和表揚模範人物,批判不正確的思想。

各地在召開革命烈土家屬、革命軍人家屬、革命殘廢軍人代表會議或者評模會議的時候,應當注意吸收當地復員建設軍人一定名額的代表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