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曾被取消律师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