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三十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将分数核查申请及时汇总报送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机构统一组织核查。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