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三十三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三十三条 分数核查工作,在司法部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由评卷单位承办。试卷的分数核查仅限于对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经核查,试卷分数计算、合计、登录确有错误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更正,并将原成绩和更正后的成绩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