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三十一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三十一条 应试人员对本人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后1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但不得申请查阅或者重判试卷。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