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三十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三十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司法部将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收到考试成绩后10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应试人员。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