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二十九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通知 第二十九条 试卷评判、分数复核和成绩登录,应当分别由专人负责承办。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