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命题 第十七条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命题 第十七条 司法部设立律师资格考试命题委员会,由其负责试卷命题和指导评卷工作。命题委员会由司法部有关人员和命题委员组成,命题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