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宪法、法学基础理论、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律师制度与实务。

试卷命题的范围,以司法部公布的《律师资格考试大纲》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