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格考试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命题委员会委员由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提出人选,由司法部遴选聘任:
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工作并取得法学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并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及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业绩突出的;
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律师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的。
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工作并取得法学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从事审判、检察工作并任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及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业绩突出的;
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律师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