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