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