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