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