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