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