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九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