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第五十条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