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